法庭接受業主以以下理由收回物業:
•自住,只要業主能証明自己有需要收回單位自住,一般可以得直。
•租客欠租十五日或以上。
•租客使用單位作不道德或違法用途。
•租客行為為業主帶來不便。(例如租約規定由租客交管理費,而租客欠交管理費而令管理處向業主追收有關費用)
•租客把單位分租,而其本人并不住於單位內。
•物業重建。
如果土地審裁處裁定業主得直,業主便可收回物業,不過,如果土地審裁處裁定租客得直,業主便不能終止租約,如果雙方是因續租時未能為新租金達成共識,而引起訴訟,審裁處更會以市值租金判令雙方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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