適用於沒有地產代理幫手的情況。
自讓是指業主及買家自已用方法去找他們的買家及賣家,以及不經地產代理的請況下完成交易。
一般常用的自讓平台包括:報紙,網上等。
由於是自讓,買賣方都沒有代理去跟蹤,而要自行或律師去完成。
1.業主在報紙、網上放盤出售/出組物業
2.買方在報紙、網上尋找合適的樓盤
3.買家及業主自行接洽及相約看樓
4.買家及業主自行議價
5.可自行訂立臨時買賣合約及買家向業主繳交 3 - 5% 按金。
也可找律師訂立臨時買賣合約確保相方權益
6.業主律師翻查土地註冊處記錄及按揭銀行借回契約
7.業主律師起草正式買賣合約
8.買方律師翻查土地註冊處記錄正式合約
9.買方代表律師批核
10.業主簽署正式合約及收取大訂
11.業主律師起草正式買賣合約
12.業主律師將契約交給買方律師
13.買方律師往稅務局打釐印、繳付印花稅和往土地註冊處登記
14.買方律師審核業權
15.買方繳付樓價餘數及簽署樓契
16.賣方將物業交吉及簽署樓契
17.完成買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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